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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律师网摘录:采光权纠纷的鉴别办法和损失赔偿问题

   日期:2025-02-14     来源:www.zongdia.com    浏览:610    评论:0    
核心提示:1.关于建筑日照的鉴别办法和鉴别标准本文介绍关于采光权纠纷的鉴别办法和损失赔偿问题。下面,房产记者为你详细介绍。

1.关于建筑日照的鉴别办法和鉴别标准

本文介绍关于采光权纠纷的鉴别办法和损失赔偿问题。下面,房产记者为你详细介绍。

而鉴别标准一般是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策略》(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关于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日照标准是打造在区别建筑气候区划的基础上,以气候区划的不同(阳光倾角的不同)确定满窗日照,北京(大城市)是Ⅱ气候区,其日照标准应为大寒日,观测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其间满窗日照时间应大于等于两。

建筑日照的鉴别办法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技术问题,具体应包含两种鉴别办法:一种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模拟演算,如现在市场推出的日照模拟软件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第二种是进行现场观测测量,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针对个案采取何种鉴别办法才是最为客观准确的方法,当事人是不是有权进行选择,与就现场观测而言,鉴别机构应该采取何种仪器观测等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尤显混乱。如北京网代理的案件中,鉴别机构不审察开发企业提供的施工图纸或进行模拟演算,而直接选择现场观测,观测办法就是现场目测,给当事人的感觉是缺少科学性。

针对采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觉得,因为采光权遭到的侵害是处于持续状况的,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权利具备物权性质,因此,对于采光权的保护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看法觉得,采光权虽然具备物权性质,但作为权利保护,不可以无限延长其保护时限。应当以权利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作为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北京网觉得,采光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总是需要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具备物上请求权的特点,只须其对该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用权没让渡出去,权利人就能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的妨碍原因,所以不需要用时效督促权利人准时行使权利。而相邻妨碍的事实状况在通常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不会产生证据湮灭的困难,鉴于以上剖析,该类纠纷只须妨碍事实持续存在,则被侵权人随时可以起诉,没有超越时效丧失胜诉权的问题。

2.关于采光权侵权的诉讼酎效

如前文所述,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结合有关判例,北京网觉得,受案法院一般应考虑如下原因:①被侵权人房子贬值部分。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进步,充分借助了空间,其房子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子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子因采光遭到影响,其房子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降低。由于房子的价值取决于其地方、方向、采光等重点原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子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②被侵权人采取补手段的成本。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子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成本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施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施的用法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成本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3.关于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标准及救济方法

综上所述,就建筑采光权纠纷所引发的争议问题尚需立法者、司法者的一同努力,逐步健全解决,但无论经过如何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权利的享有者终将遭到法律的保护。

就侵权行为的救济办法,也不只限于资金赔偿,被侵权人在倡导资金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向侵权人倡导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置换房子等多种救济方法。网站建设议,如确实没办法通过资金补偿以外其他方法进行救济,且已经严重干扰了被侵权人正常生活的,在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首要条件下,应赋予被侵权人改造房子结构的权利,具体如扩建室外阳台、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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